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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款应以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赔偿责任的比例为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6-25 19:41)    点击:455

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款应以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赔偿责任的比例为限

 

案情内容:2012年8月11日,刘**和夏**发生交通事故,刘**受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夏**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刘**到**县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和夏**,**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47019元,并认定夏**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垫付47019元后,对夏**享有追偿权。

后**保险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夏**,追偿垫付的47019元,**县人民法院判决夏**赔偿**保险公司垫付款47019元,夏**不服,委托我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二审的庭审中,我提出了一个观点,即“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款应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赔偿责任的比例为限”。

我的代理意见有以下几点: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上诉人夏**对本次事故只是负同等责任,如果上诉人夏**没有购买交强险,其对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垫付的受害人的损失是承担47019元中的50%即23509.5元,现在根据原审判决的逻辑是,上诉人夏**不买交强险本来只应承担50%的责任,现在因为买了交强险,不但买交强险要交保险费,还要承担100%的责任,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2、赋予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后有权追偿,是向应承担终局性赔偿责任的致害人追偿,应结合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加以确定,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赔偿责任的比例为限。

3、如按责任比例上诉人夏**只承担50%,那么另外的50%应由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自己承担,因为强制险其本意就是分散社会风险,兼具强制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的功能。故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能体现其制定目的。                   

    4、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夏**是不公平的,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刘**的损失是72203元,如果上诉人夏**没有买交强险,依据同等责任,上诉人夏**承担的事故赔偿款是36101元,现在因为上诉人买了交强险,不但要出保险费,之前上诉人夏**已经支付赔偿了刘**医疗费11000元,再加上原判的47019元垫付款,上诉人承担的事故赔偿款是58019元,多出了22000多元。刘**和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是最大的赢家,刘**不但没因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反而因此受益,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不但收了保险费,在出险时,还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原审判决如何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我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认可,

即判决垫付款47019元中的50%即23509.5元比较合理。后经我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夏**赔偿**保险公司20000元结案。

虽然本案标的不大,但因为我的认真、负责,敬业得到了法官的高度评价,当事人对此也非常满意。

                          ————仇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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