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仇伶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6:31)    点击:346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1日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赡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仇伶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仇伶律师,仇伶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仇伶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7302135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仇伶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岳阳律师 | 岳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仇伶律师主页,您是第2107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