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公司遗失结婚录像 新人获赔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6:32) 点击:477 |
东方网5月10日消息:前天,本市宝山区法院在对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婚庆公司遗失客户婚礼录像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原告张小姐与某婚庆公司老板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公司老板安排摄像师为张小姐新婚摄像录像,并做VCD一盘,价格为600元。婚庆公司如约为张小姐提供了婚礼摄像服务,拍摄了新房、迎娶新娘及喜宴等结婚仪式的全过程。张小姐支付了所有费用。 不久,公司老板告知张小姐:“由于自己的电瓶车被窃,导致放在车尾箱内的结婚录像和VCD一起被窃,故无法交付婚礼录像VCD。”这引发了“结婚录像遗失赔偿案”。张小姐认为,结婚仪式的录像是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被告因疏于保管导致录像带遗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摄像费用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婚礼仪式是人的终身大事,婚礼录像记录的内容难以重现,被告将这一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遗失,不仅导致了原告难以挽回的损失,也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责任方婚庆公司应赔偿8000元精神损害费并退还录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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